未签订书面协议,居间服务行为难追认
发布时间:2023-10-28
是否存在居间合同关系通常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判断:“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仅以订立合同为居间服务关系的判断依据,未订立合同但是购房人实际享受居间服务与中介公司实际履行居间义务一样可以视为成立事实上的居间合同。
在此提醒广大中介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切记要进行“留痕”工作,固定自身为委托人提供了服务的证据,如有委托人签收的看楼书、楼盘分析报告等。另:与委托人签订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的居间合同,才是避免出现佣金纠纷,保障双方权益的最好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