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诋毁同行业声誉被判侵害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3-10-28
近期一则有关我们行业人员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案在行业内引起一定关注,具体案情是我们一名中介人员张某(化名)认为其在新房代理销售过程中,项目内场销售人员杨某(化名)以“返佣”为条件引导其联动客户避开代理销售,通过杨某成交,导致他没了一笔外场转介佣金。张某就在该项目渠道推广群内发布多条信息指责杨某“跳单抢客”,引发群内多人对杨某的谩骂。
对上述行为,杨某认为张某属于无端捏造事实,恶意诋毁,并且在超过400人的微信群里进行语言攻击引发多人围观、谩骂,贬损其在房产销售行业尤其是在该项目片区行业内的信誉,给杨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于是杨某就向法院提出了侵害名誉权的诉讼,要求张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怎么判定的呢?
法院认为张某属房产销售中介行业的从业人员,应深知涉及“跳单”的评价对该行业从业人员的负面影响之巨大,张某更应谨慎发表有关“跳单”的评价,但其却采取了在超过400人的工作微信群发布前述引导和评价性文字,造成杨某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已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法院判定张某以书面形式向杨某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的公证费、律师费及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行之间诋毁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这类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对我们行业的整体评价。我们房地产中介行业只有做到对外团结一致、自尊自爱,对内平等互信、理性竞争,才有可能“站”着把钱赚了,成为真正受尊重的行业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