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办事须知

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5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唐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保障本会开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员每单位每年500元人民币;

(二)理事每单位每年2000元人民币;

(三)副会长每单位每年5000元人民币;

(四)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会会员应在每年该时间段内将当年会费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二)届中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交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

(三)会费由本会统一收取。收取会费后,本会开具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于10 个工作日内寄给交费单位。

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丧失会员及其在本会所任职务的资格 。

第五条 会费使用管理

本会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开支。

(二)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开支等。

(三)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的开支。

(四)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五)《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六条  本会建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会费,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并接受省民政厅的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